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1
A+ | a法院公告
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诉被告田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32412.38元,并承担违约金3241元;2.被告承担保全责任保险费400元、保全申请费3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张新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缔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垫付购房款37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垫付款利息25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336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2663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 2023年9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2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王伟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王伟东、窦红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伟东、被告窦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磊返还货款359520元;2.被告王伟东、被告窦红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张磊赔偿以3595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693元,由被告王伟东、被告窦红燕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刘永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永武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38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偿款59818.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逾期期间保险费3080.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234.56元(59818.99×0.001×472天),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受理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以上合计9113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的举证期限为15日(2023年8月23日至2023年9月7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陈德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军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新2323民初13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5000 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余新文:
杨勇与余新文(2023)新2324执恢131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新疆中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于余新文名下的位于玛纳斯县五彩家园23号楼2-201室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浩估价字20230635号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1479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需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本评估报告立即生效。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马磊:
原告甘新平诉被告马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489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8255.87元,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计算,以上合计103150.8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10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马成华、魏玉科、李万益、龚丛世、唐栋勇、杨佛生与被告新疆华瑞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要求被告给付六原告农民工工资192550元,迟延给付利息11553元(192550元为基数,月利率5‰,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5日计12个月),合计204103元;2.要求将迟延给付利息计算给付至农民工工资付清为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用和邮寄送达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16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
公证公告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08150711
保证人:寇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2501197103144110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4253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贰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7月29日至2033年7月29日。保证人寇建军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平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4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359762.12元、利息19994.2元,合计人民币379756.32元(大写:叁拾柒万玖仟柒佰伍拾陆元叁角贰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倩,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706240329
保证人:李士熊,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707124532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4250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玖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336个月,自2013年8月7日至2041年8月7日。保证人李士熊、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倩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10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575688.87元、利息32422.86元,合计人民币608111.73元(大写:陆拾万捌仟壹佰壹拾壹元柒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1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长庚,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2041528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7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字第3260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3年7月8日至2033年7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蒋长庚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3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207254.34元、利息11791.09元,合计人民币219045.43元(大写:贰拾壹万玖仟零肆拾伍元肆角叁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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