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公司考核办法殴打领导被解雇 法院: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责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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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吴正发 梁晓海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01年, 张某与克拉玛依某公司确定劳动关系,在单位从事剪折工作。2021年初,该公司进行改革,修订了员工考核管理办法,其中,张某的岗位效益工资系数被重新确定。公司下发新考核办法后,张某表示不满并拒绝在通知书签字确认。
2021年2月,该公司对张某下发《待岗通知》,认为张某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应停发工资并待岗,直至其本人签字确认后再安排上岗。
《待岗通知》下发后,张某每天仍到单位,但公司未对其安排相关工作。2021年11月,心怀不满的张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对方头皮挫伤、胸部挫伤、腰部挫伤。
同年12月,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召开会议讨论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一事。经过讨论,工会同意公司对张某作辞退处理。之后,张某认为公司此举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受理后,以证据不足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于今年5月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碱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存在不服从公司管理、殴打公司领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等情形。该公司员工管理办法规定,上班滋事打架情节严重或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理的,暂时待岗并写检讨书(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如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张某殴打领导为由,经公司工会同意,按照公司内部程序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该院判决被告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员工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首先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无法解决的,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合法维护正当权益,切记不能采取动手打人等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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