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给“同学”的电话卡成行骗工具 小伙悔恨不已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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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家雅 杨静

  “我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错了!”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雅玛里克山派出所,罗某一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一边痛哭流涕。

  当天,该所接到辖区居民王女士报警,称其接到陌生电话,被对方告知,她的微信百万医疗保障将要到期,每月要扣费2000元。王女士信以为真,希望取消保单,便按照对方要求一步步操作,结果被骗40万余元。

  民警立即调查取证,发现一个跟王女士频繁联系的本地电话号码十分可疑。民警顺藤摸瓜,发现号码主人罗某有重大嫌疑,随即将其抓获。经查,罗某并非直接诈骗王女士之人,而是将电话卡卖给了诈骗团伙。

  罗某今年19岁,中专毕业后便一直待业在家,闲暇之余时常上网“冲浪”。偶然间,罗某加入一个QQ同学群,他以为群内的人都是自己的校友,因此没有防备,并和一位自称姓马的“同学”很聊得来。

  一次聊天中,“马同学”得知罗某一直在找工作,便告诉他用身份证办电话卡就可以赚钱,这让手头拮据的罗某很心动。今年6月底,罗某将自己办理的3张电话卡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马同学”。

  据罗某供述,他和“马同学”从始至终未见过面,交接电话卡时也是放在对方指定的地点。“交易”成功后,“马同学”就此消失,还将罗某QQ拉黑,这让罗某意识到电话卡可能被用在了违法犯罪活动上,可由于害怕,罗某既不敢去找对方,也没有报警。

  “虽然你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但你非法出售个人实名制电话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警告诉罗某。

  最终,雅玛里克山派出所决定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300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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