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78号
借款人(抵押人):史城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席娟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史城、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席娟、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9201710047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008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7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8736.19元;利息人民币22372.61元、罚息人民币806.5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2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81号
借款人(抵押人):齐宏彦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邹红艳
保证人:新疆德汇商旅文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4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齐宏彦、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邹红艳、保证人新疆德汇商旅文产业运营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32013100050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701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4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2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640.08元;利息人民币1078.23元、罚息人民币37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天劳人仲函〔2023〕63号
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登兵:
本委已受理天劳人仲字〔2023〕第520号(马鹏七)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13日下午15:30分、(北京时间)在本委仲裁庭(乌市碱泉二街199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遗失公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黄秉明遗失工作证,证号:65010308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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