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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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谢方正: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艳与被上诉人谢方正、昌吉市阳光致远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马卫战与被告赵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吊车吊装费3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利息3151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杨金鹏:

  本院受理原告曾凡林诉杨金鹏、许丽、许奎林、任秀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四被告之间于2022年2月20日在阜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本案案件受理费、邮寄费、保全费、保险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0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张铭、詹美:

  本院在执行杨佳玉与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佳玉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苏秀华、詹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国药(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仇蔚、国药凯丽康(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材云信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01执异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追加仇蔚、蔡春花、国药凯丽康(上海)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材云信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追加国药(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陈波:

  本院执行的刘爱华与陈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刘爱华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陈波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68区2丘25栋2单元1层102室房屋。我院决定对房屋在网络询价639999.5元基础上下浮10%,以575999.55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赵萍、新疆东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蔡红梅、李积德与被上诉人昌吉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及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姚天文: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25号原告托力宏·珠玛什与被告姚天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送达判决书,内容:1.被告姚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托力宏·珠玛什支付餐费375元;2.被告姚天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托力宏·珠玛什支付公告费8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天文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杨子易:

  本院受理原告金晓燕与被告缪丽雯、杨钧乔、杨语嫣、杨子易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74958元,本息合计1474958元 (利息计算方式:300000×15%÷360×760天=95000元,2020年2月9日至2022年3月10日);700000×15%÷360×617天=179958元(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0日);2.本案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9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西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军与被告新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国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电器款18898元;2.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82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9月18日11时30分在本院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王福斌:

  原告高登武诉被告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曹庭成:

  本院审理原告马传玲诉曹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曹庭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马传玲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曹庭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传玲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曹庭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徐英、刘翠英:

  本院审理原告吉木萨尔县宏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徐英、刘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购车款123600及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逾期利息84183.63元,共计207783.63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付款项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欠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7民初1707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 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丁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标诉丁玉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为其担保被法院执行的费用37812.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7日

  公证公告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鲁大勇

  借款人、抵押人:鲁大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8101213

  因债务人、抵押人鲁大勇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钦会保、陈雪梅

  借款人、抵押人:钦会保,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309257710

  借款人、抵押人:陈雪梅,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7601121523

  因债务人、抵押人钦会保、陈雪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唐皓培、唐亚夫、孟刘枝

  借款人:唐皓培,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00718021X

  抵押人:唐亚夫,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404200217

  抵押人:孟刘枝,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66041302

  因债务人唐皓培、抵押人唐亚夫、孟刘枝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魏淑珍、刘纯良

  借款人、抵押人:魏淑珍,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207240068

  抵押人:刘纯良,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5203270819

  因债务人、抵押人魏淑珍、刘纯良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戴文娟、汤新杰

  借款人、抵押人:戴文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210213621

  抵押人:汤新杰,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803180012

  因债务人、抵押人戴文娟、汤新杰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6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汪结炳、潘小毛

  借款人、抵押人:汪结炳,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08055818

  借款人、抵押人:潘小毛,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7001075824

  因债务人、抵押人汪结炳、潘小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彭新华、窦媛君

  借款人、抵押人:彭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601043911

  抵押人、保证人:窦媛君,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7310211928

  因债务人、抵押人彭新华、窦媛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刘春香、沈永忠、孙玉梅、刘丰仪

  借款人:刘春香,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103281229

  抵押人:沈永忠,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5905010014

  抵押人:孙玉梅,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5802030020

  保证人:刘丰仪,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22196302110029

  因债务人刘春香、抵押人沈永忠、孙玉梅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刘丰仪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林国琴、郑森明、郑小斌

  借款人、抵押人:林国琴,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707067564

  借款人、抵押人:郑森明,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309107559

  抵押人:郑小斌,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04307514

  因债务人、抵押人林国琴、郑森明、郑小斌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宗仁智、龚新钻

  借款人、抵押人:宗仁智,公民身份号码:652123197912051519

  抵押人:龚新钻,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005154222

  因债务人、抵押人宗仁智、龚新钻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唐小钧、陈星源

  借款人、抵押人:唐小钧,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201280027

  借款人、抵押人:陈星源,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6207010219

  因债务人、抵押人唐小钧、陈星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7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徐静、刘新明

  借款人、抵押人:徐静,公民身份号码:652723197011100347

  借款人、抵押人:刘新明,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03153253

  因债务人、抵押人徐静、刘新明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8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景宗芳、段国付

  借款人、抵押人:景宗芳,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21106798X

  借款人、抵押人:段国付,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402157937

  因债务人、抵押人景宗芳、段国付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9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永民、张洁

  借款人、抵押人:王永民,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201211736

  抵押人:张洁,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606050424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永民、张洁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王敏英、王伟

  借款人、抵押人:王敏英,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709137428

  抵押人:王伟,公民身份号码:412729197601057450

  因债务人、抵押人王敏英、王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岳建国、李伟

  借款人、抵押人:岳建国,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8026815

  借款人、抵押人:李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305310622

  因债务人、抵押人岳建国、李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蒋敬明、王艳敏

  借款人、抵押人:蒋敬明,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409041233

  抵押人:王艳敏,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604190621

  因债务人、抵押人蒋敬明、王艳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马克剑、苏静

  借款人、抵押人:马克剑,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02136511

  借款人、抵押人:苏静,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7123046

  因债务人、抵押人马克剑、苏静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陈立友

  借款人、抵押人:陈立友,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8289018

  因债务人、抵押人陈立友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8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黄靖、马立业

  借款人、抵押人:黄婧,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9300724

  抵押人:马立业,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312130012

  因债务人、抵押人黄靖、马立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7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廷旭,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109103718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3649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张廷旭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3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7月10日欠款本金187374.69元、利息14432.68元,合计人民币201807.37元(大写:贰拾万壹仟捌佰零柒元叁角柒分),2023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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