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4
A+ | a徐进乾:
本院审理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博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静、徐进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肖静:
本院审理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博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静、徐进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 16: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新疆永美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已受理阿地力·日杰甫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634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10: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新疆西域臻礼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艾静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38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10: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新疆万德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柴世豪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63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9月4日下午15: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2023)新0102民初2941号
阿布都热依木·尤奴斯、新疆贝科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热西提阿吉·阿布都热西提诉被告阿布都热依木·尤奴斯、被告新疆贝科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2023)新0102 民初3369号
玉苏甫·加巴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卜力米提·玉散诉被告玉苏甫·加巴尔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2023)新0102民初3184号
古丽帕丽·阿布利孜:
本院受理的原告木合塔尔·买合木提诉被告古丽帕丽·阿布利孜所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 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 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4日
分类信息
告知函
致崔锋(652324197311133858):
2022年你从第三方购置的、位于瓦石峡以西315国道1685公里桩以北458亩土地(新若国用(2007)第188号)原为刘三海所有。你只有458亩合法使用权。该458亩之外多出的70.89亩为我本人开发,不属于你。自本函公告日起10日内1、请你停止侵害行为,立即撤出;2、向我方支付2022、2023非法侵占73.12亩地的租金9.347万元(租金标准为1000元/亩/年)。3、支付违约金 1.8694万元。请速与我13909919080联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我方将通过司法解决。特此告知。
告知人:刘三海
2023年7月14日
告知函
致崔锋(652324197311133858):
2022年你从第三方购置的、位于瓦石峡以西315国道1685公里桩以北500亩(新若国用(2004)第53号)原为若羌县三海瓜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你只有500亩合法使用权。该500亩之外多出的18.12亩为本公司开发,不属于你。自本函公告日起10日内1、请你停止侵害行为,立即撤出;2、向我方支付2022、2023非法侵占18.12亩地的租金3.624万元(租金标准为1000元/亩/年)。3、支付违约金0.7248万 元。请尽快与我方(13909919080)联系,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我方将通过司法解决。特此告知。
告知人:若羌县三海瓜园
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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