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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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执行人:黄林森
借款人、抵押人:黄林森,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9212104634
因债务人、抵押人黄林森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2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平
借款人、抵押人:张平,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107161839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平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3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文进
借款人、抵押人:李文进,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04164659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文进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4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李飒
借款人、抵押人:李飒,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01202023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李飒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5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黄天鹏
借款人、抵押人:黄天鹏,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706253412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债务人、抵押人黄天鹏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0946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7月13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海瑞,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209293114
保证人:孙佐英,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709163144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6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2642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柒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6月26日至2032年6月26日。保证人孙佐英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梁海瑞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05期(其中连续逾期1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241198.72元、利息16664.27元,合计人民币257862.99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捌佰陆拾贰元玖角玖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四虎(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7409103051)
抵押人:马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6275223)
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李四虎、抵押人马燕及保证人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3年2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3000812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640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四虎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肆万捌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由新疆新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4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14日,贷款已逾期382天,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432597.66元、利息14362.59元,合计人民币446960.2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9605053977)
债务人、抵押人马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0年3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2825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5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鑫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341359.91元、利息7020.2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8380.1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彭建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902104419)
抵押人:李建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012052621)
债务人、抵押人彭建东及抵押人李建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4年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0431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44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彭建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8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443001.83元、利息1571.4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4573.3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杨智臣(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7612280418)
保证人: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杨智臣及保证人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4年10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4004072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913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智臣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由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3年5月2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6月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520624.69元,利息13632.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34257.6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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