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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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美玲,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512110760
借款人、抵押人:赵若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109262829
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940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9日。保证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杨美玲、赵若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31期(其中连续逾期1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227258.62元、利息17025.3元,合计人民币244283.92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贰佰捌拾叁元玖角贰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玲,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10264267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25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丁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6期(其中连续逾期1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54458.97元、利息10182.67元,合计人民币164641.64元(大写:壹拾陆万肆仟陆佰肆拾壹元陆角肆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丁玲,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310264267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2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08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贰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丁玲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5期(其中连续逾期10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46560.1元、利息9545.44元,合计人民币156105.54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壹佰零伍元伍角肆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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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军,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306158010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7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731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自2014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10日。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陈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21期(其中连续逾期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24406.48元、利息7900.66元,合计人民币132307.14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叁佰零柒元壹角肆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史聪,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702190012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26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5年1月14日至2035年1月14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史聪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61期(其中连续逾期21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240105.88元、利息22848.84元,合计人民币262954.72元(大写:贰拾陆万贰仟玖佰伍拾肆元柒角贰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胡万汉,公民身份号码:632801198911070014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6671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柒拾陆万元整,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3月22日至2047年3月22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胡万汉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2期(其中连续逾期19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702729.89元、利息57923.06元,合计人民币760652.95元(大写:柒拾陆万零陆佰伍拾贰元玖角伍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春晨,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09276135
抵押人:赵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00504398X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8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县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6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8月11日至2034年8月11日。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王春晨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6期(其中连续逾期17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3年6月25日欠款本金174176.37元、利息13792.15元,合计人民币187968.52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贰分),202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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