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凭转账记录认定借贷关系,难!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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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青婷

  今年6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中,黄某曾向郭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8万元,他请求法院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判令郭某返还借款却未获支持,为何?

  案情:凭转账记录索要借款

  “郭某通过她前夫的父亲齐某(已故)向我借款18万元,我才把钱转到了她的银行卡里。”

  “我跟原告黄某根本不认识,连面都没见过,怎么可能向他借钱?”

  庭审中,原告黄某和被告郭某对两人之间的一笔转款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6年4月初,黄某因与齐某有经济往来,需向齐某转账18万元。4月11日,齐某将儿媳郭某的某银行账户信息和姓名发送给了黄某。随后,黄某向该银行账户转账18万元。2016年4月17日至4月30日,这笔钱被陆续从郭某银行账户中取走。

  对此,郭某称,她只是把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齐某用了几天,很快齐某就将银行卡还给了她,不认可曾向黄某借款。

  黄某遂于2022年12月诉至库尔勒市法院,请求判令郭某返还18万元。

  说法:需提供借贷关系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本案中黄某要求郭某返还借款18万元,并为此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明该款项为借款的证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供的有效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为黄某主张这笔款项为借款的法律事实真伪不明,因此判决不支持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示:借贷合意系关键要素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通过银行转账、手机支付等方式交易的行为较为常见。但转账只能证明给付的事实,而引起给付事实的法律关系有很多种,如买卖、承揽、租赁、赠与、借贷等。借条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若缺少此类证据,则法院难以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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