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7
A+ | a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罗英才,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08114217.
抵押人:李宝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711301536.
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于2020年10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579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止2023年6月1日尚欠:借款本金133万元,利息5523.19元,复利19.69元,罚息25189.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60732.13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齐志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806252435.
抵押人:齐建荣,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004120815.
抵押人:王秀鹏,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108072424.
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于2021年3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74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止2023年6月1日尚欠:借款本金63万元,利息0元,复利0元,罚息2028.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2028.49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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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邓雪娥,女,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511173763
债务人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于2021年1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3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止2023年5月25日尚欠:借款本金444741.30元,复利0.14元,罚息2542.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7283.72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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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核 债 通 知
债务人: 牛定飞,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830903651X
抵押人:刘旭,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8909171315
抵押人:王群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007031920
债务人牛定飞、抵押人刘旭、王群英与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于2020年12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3号。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止2023年5月31日尚欠:借款本金202万元,利息31601.42元,复息2850.80元,罚息80421.2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134873.46元。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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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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