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后还需赔偿损失吗?法院:证据要充分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6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曹春华 吴涛涛
周某和王某的香梨交易失败后,周某要求违约的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付违约金,他的主张合理吗?
2021年8月,周某与王某签订香梨订购合同,约定周某订购王某果园的255吨香梨,每公斤价格约定7.1元。合同签订后,周某向王某交付20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期间,王某向周某交付香梨47吨。后因香梨价格上涨,王某表示,要把香梨价格涨至每公斤9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经王某居住地所在社区调解,王某于2022年4月向周某退还定金20万元。可两个月后,周某又找到王某,称要依照定金罚则,向其索要双倍定金中的另外20万元及损失赔偿金39万元。双方发生争议,周某将王某起诉至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阿克苏市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多次催促王某交付香梨,王某均未履行义务,其不按约定价格出卖香梨应属违约,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周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弥补未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但对于周某主张的王某应赔偿损失39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后是否不足以弥补周某的损失,是否还应向周某赔偿3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本案中,周某认为交易的47吨香梨产生了运输成本及包装成本,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无法弥补自身损失,其主张的39万元损失来自于运费、装卸费、人工工资、包装费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其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并不包含其获得利润支出的成本,且周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应支出的成本扣除后能获得的纯利润金额为多少,故对于周某称王某还应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若遇到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应向法院举证证明扣除自己应支出成本后的实际损失或纯可得利润。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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