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5
A+ | a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何晓琴,女,身份证号码:654223198603262429。
保证人:新疆博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孟琰。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389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816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2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债务人自2021年3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2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6474.44元,逾期利息7287.17元,逾期罚息427.5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34189.1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段杰,男,身份证号码:652325197703200219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林珊珊,女,身份证号码:65230119810425602X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09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0910011513030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09)新证经字第1577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7.9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3年2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4期,根据《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4121.84元,逾期利息751.07元,逾期罚息13.02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14885.9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7月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陈小江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部长沙卡利耶夫
- 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研究自治区“十五五”专项规划及区域规划编制等
- 新疆日报评论员文章:为民情怀在接力中永续
- 陈小江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暨自治区文化润疆领导小组会议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