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规避“限高令”出行 法院罚款2万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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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曜杰)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飞机票乘坐航班出行。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罚款2万元。
2019年11月,在新疆某商务有限公司与若羌某供热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若羌某供热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按期履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对若羌某供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规定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及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李某心存侥幸,今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9次通过不正当渠道购买机票,在山东、新疆、山西、福建、广东等地往返。
法院认为,李某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6月12日,法院依法对李某传唤,6月20日,李某到院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会再犯。鉴于其认错态度良好,6月20日,法院对李某处以2万元罚款。李某当日缴纳罚款,并承诺于2023年9月前清偿剩余270余万元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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