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7

A+  |  a

  新疆若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无水氟化铝和1万吨电池级氟化锂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3年4月26日,受新疆若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新疆若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无水氟化铝和1万吨电池级氟化锂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https://doc.weiyun.com/c8ee2324bbe4c8945b2ea2bde5a827d2。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任工;联系电话:0991-7653690。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地若羌县群众、若羌县新材料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企事业员工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热心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下载网址: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公众意见表,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联系人:任工,联系电话:0991-7653690,联系邮件:411289433@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疆若兰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7日

  新疆羌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生产15万吨无水氟化铝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2023年4月26日,受新疆羌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新疆羌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生产15万吨无水氟化铝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链接:https://doc.weiyun.com/59100248f91f0d35333d5343fd70dcdd。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任工;联系电话:0991-7653690。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次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为项目所在地若羌县群众、若羌县新材料产业园(化工集中区)企事业员工以及其他关心本项目建设的热心人士。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下载网址:http://www.xjhbcy.cn/blog/article/6257。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公众意见表,发表对本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联系人:任工,联系电话:0991-7653690,联系邮件:411289433@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起止时间: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新疆羌盛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7日

  公 告

  新疆中熙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闫锡红、柏颖诉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2〕第170号、第17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8日

  疆优品优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百卉、马云熙诉你单位关于支付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和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2〕第261号、第26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新疆乌鲁木齐市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结果,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公 告

  新疆丝路大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买买提·热合曼诉被告新疆丝路大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01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伊犁博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信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博基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肖静、徐进乾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遗失公告

  1、莎车县阿热勒乡中心幼儿园支部委员会公章丢失,编号6531250045694,声明作废。

  2、莎车县星叶汽车维修店发票专用章丢失,编号653120044127,登报声明作废。

  3、新疆金泰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编号为:8810-00705130,核准号为:J8810015428901,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账号为:60040154800002846

  4、伊犁诚凡工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伊犁诚凡工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特此声明。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