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516号
借款人(抵押人):石小波、杜新红
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安居南路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石小波、杜新红、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编号WLMQ02P10120170034号《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2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4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142933.23元;利息人民币98675.8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5月6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5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2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新国,男,身份证号码:652323197608240033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红梅,女,身份证号码:652323197601312321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478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807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1.6万元,借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2年8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9期,连续逾期3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5月21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05944.77元,逾期利息3787.81元,逾期罚息63.1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409795.7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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