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还没打,纠纷已解决!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发布时间:2023-06-21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本来想打官司解决,没想到来了一趟立案大厅,还没有立案就把问题解决了,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马某拿到“新鲜出炉”的民事裁定书后,激动地对诉讼服务大厅干警主动延伸诉讼服务、真心实意为民解忧的司法作风表示感激之情。
5月8日,马某来到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负责接收起诉材料工作的干警对其进行热情接待,同时通过查阅起诉材料、询问马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马某系某农机销售公司负责人,2021年3月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因农业生产需要,与其公司业务员苏某签订《拖拉机销售合同》,三人分别购买一台拖拉机,三台拖拉机总价为85万元。拖拉机销售合同签订后,苏某收取王某、周某、李某三人拖拉机首付款15万元。截止马某申请立案时,三人尚欠拖拉机款55万元未支付。干警在查阅起诉材料时,注意到双方签订的《拖拉机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购机人支付首付款后,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时间按期支付剩余款项。苏某以自己的名义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王某、周某、李某不能按期付款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苏某将《拖拉机销售合同》、《借款合同》及所收拖拉机购机款上交财务人员后,销售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
鉴于马某提交的《拖拉机销售合同》和《借款合同》存在上述证据瑕疵,立案干警第一时间告知其如坚持起诉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并建议马某可先联系王某、周某、李某三人,约好时间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马某听后认为肯定调解不成,强烈要求立案办理,根据上述情况,立案干警从证据认定、诉讼风险、“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优势等方面,耐心做好马某的思想工作,同时再次向其释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积极引导其同意诉前调解。经过反复沟通,马某答应会认真考虑,并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商量尽快到法院解决纠纷。
5月20日16时,马某及公司财务人员带着立案材料、财务账簿等,与王某、周某、李某三人到岳普湖县法院接受诉前调解,在速裁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仔细核对付款情况,并就核对后的未付款项38万余元达成支付方案,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当事人认为调解无望必须诉讼才能解决的案件,经过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干警耐心、细致的调解,在诉前结案。
该案的化解,只是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日常工作的一个缩影。一直以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创新多元解纷方式,实质性化解社会矛盾,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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