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1
A+ | a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咨询:我家小区物业服务非常差,楼道和小区路面卫生以及冬天的积雪清扫不及时,到了晚上,很多路灯也不亮,根本没有达到每平方米2元的服务标准,跟物业服务公司沟通多次未果,一气之下,我欠交了两年左右的物业费。现在,物业服务公司给我发了律师函,要求我补交物业费。我可以拒交吗?
晓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完全未提供服务,拒交物业费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提供了服务,未达到所收费用的标准,你作为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对未履行服务的部分继续履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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