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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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尔汗·司坎旦的继承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古尔汗·司坎旦于2015年6月26日死亡,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公证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10734号】,其女儿古力努·阿不都热扎克现向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现登报发函核实下列情况:

  一、你们是否持有古尔汗·司坎旦的其他遗嘱,是否知道古尔汗·司坎旦生前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

  二、遗嘱继承人古力努·阿不都热扎克是否有依法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登报之日起5日内,你们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我处表达意见或致信我处。如你们逾期不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我处将据此为古力努·阿不都热扎克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邮编:830002

  承办公证员:常芳

  联系电话:13325581810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6月20日

  贺宸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察布查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宸坤、田金英、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 4022民初6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贺宸坤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察布查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贷款本金147592.8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 2019 年12月 12日止按月息6.525‰计息;自 2019年12月13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 9.7875‰计息);2、驳回原告察布查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0日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昊煜启疆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王永刚诉你单位关于确劳、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2〕第47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 8月25日上午10时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退案说明

  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原告吕文良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造价鉴定,案号(2022)新0103民初7979号。

  因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无法确定该案件的施工范围,导致鉴定范围不明确,无法进行造价鉴定。因此我单位已退回该案的鉴定委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接受我单位的退案申请并签署退案申请审批表。之前我单位于2023年5月25日出具并送交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的原告吕文良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报告文号:宏昌建价鉴字[2023]第00037号)同时作废。特此说明。

  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20日

  公 告 送 达

  本委受理的案号为[2022]346杨燚诉新疆火炬财联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2023]44郭改红诉新疆酷酷美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3]52杨隆平诉第一被申请人南充市苏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卓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3]345郭丽华诉新疆财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资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上述各单位及第三人公告送达以上相应案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河南东路781号4楼),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致歉信

  本人石荣华,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的事情。特此道歉!

  致歉人:石荣华

  2023年6月20日

  遗失公告

  陕西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遗失一枚公章,公章编号:650103019539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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