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朋友园内活动受伤 幼儿园赔偿两万元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19
A+ | a□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冯燕 贾新虹
幼儿自理能力较弱,因此教育机构管理时需细致,一旦发生意外,教育机构将被首先推定承担责任。
小花(化名)在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某幼儿园就读。5月15日,小花班级的老师带孩子们在园内活动,小花玩吊绳时跌落,致左臂受伤。幼儿园立即通知其父母,并配合将孩子送往医院。之后,小花的父母带其到阿克苏市治疗,半个月后,小花的胳膊痊愈。其间,小花的父母花费了1000余元,还支出了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小花的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到保护责任,孩子意外受伤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园方承担,考虑到孩子的健康状况还需追踪观察,要求园方赔偿5万元。
幼儿园认可对小花受伤有赔偿责任,但小花的父母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6月8日向师市前海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结合案件实际和双方态度,人民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
对小花的父母,调解员根据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幼儿园主要负教育、管理、保护责任,但幼儿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需根据园方过错和幼儿伤情治疗实际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对园方,调解员结合前述法律法规及《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向其释明保护不力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调解员了解到,幼儿园为小花购买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进行赔偿。
调解员建议双方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重新商议理赔事项。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小花的父母和园方达成和解协议,幼儿园赔付小花的父母各项费用2万元,并当场履行。
律师说法
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鹤表示,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越小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越大。
在我国,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责任,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还应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教育。
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金鹤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责任。”
金鹤提醒家长及校方,如果在校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应当对伤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济良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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