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钱快”的活儿 把少年送进监狱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8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甄红

  若有人告诉你微信、支付宝账号无法收款,以此为由向你借微信或支付宝收付款二维码,你会借吗?近日,记者从乌苏市人民法院了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同学,把你的微信二维码借给我,你啥也不用干,坐在家里就可以赚钱!”2020年11月的一天,16岁的魏某在添加了一个陌生网友后,接了一个“来钱快”的活。

  魏某的父亲生病,家里的生活开销全靠母亲打工挣钱维持。得知能快速赚钱,魏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向其提供了支付宝及微信收付款二维码,供其“过流水”。直到被系统提示防刷单诈骗无法再收款时,魏某才知道对方的资金是诈骗赃款。

  但在利益的诱惑下,魏某没有停手,他以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被封为由,向其同学欧某、刘某等人借用支付宝及微信收款二维码。

  “又不是借钱,只是借二维码而已,没事的。”在魏某的劝说下,大家都同意了。

  利用同学的账户收款后,魏某又分别授意其同学以网络扫码付款方式,将资金转移到网友提供的陌生账户中。直至案发时,魏某先后40次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或支付结算帮助,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

  “为了给父亲看病和筹学费,我才陷入了电信网络诈骗,被抓后我主动退还了赃款,希望法庭再给我一次机会。”法庭上,魏某后悔地说。

  乌苏市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明知他人借用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收款、转账的目的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人提供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及银行卡,并从中牟利,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魏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魏某在他人授意下实施犯罪行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去年6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者收付款二维码,在网络平台或者APP上以刷单、兼职等形式帮助他人转账,可能涉及犯罪。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