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8
A+ | a法院公告
王红玲: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429号原告杨冬与被告王红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杨冬与被告王红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冬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胡卫刚:
原告张立勇、黄志科诉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6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胡卫刚向原告支付棉花机采费25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杨斌: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总场新菲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杨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69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陆万民:
原告许月兰、郁永群、郁永生、郁永辉、郁录苹、郁录花与被告包云山、陆万民、第三人郁录梅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杨艳丽、王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陶国鹏诉被告杨艳丽、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2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唐春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 (反诉被告)王云霄、白凯全、史健与被告 (反诉原告)张亮及第三人唐春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0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王云霄、白凯全、史健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被告张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云霄、白凯全、史健违约金100000元”;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云霄、白凯全、史健向上诉人张亮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送达等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刘治忠:
原告李新德与被告刘治忠、徐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7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蒋玉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清与被告蒋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蒋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玉清货款11729 元;2.被告蒋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玉清逾期利息3674.81元;3.驳回原告陈玉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蒋玉山负担685元,由原告陈玉清负担5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蒋得友、陈先保:
原告张宗容与被告蒋得友、陈先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5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得友、陈先保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张宗容支付劳务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625 元,由被告蒋得友、陈先保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昌吉市天润宏泽发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昌吉市万嘉帮购物商行与被告昌吉市天润宏泽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解除2022年3月13日原告昌吉市万嘉帮购物商行与被告昌吉市天润宏泽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润产品订货合同》;2.被告昌吉市天润宏泽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付原告昌吉市万嘉帮购物商行订货款24000 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850 元,由被告昌吉市天润宏泽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江经明:
原告韩贤怀诉被告江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29600元,合计2496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16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昌吉市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新23民终295号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军勇、王家俊、昌吉市金信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民终29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3年10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许军勇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000元,如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许军勇有权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 2301 民初61 号民事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2.被上诉人许军勇自愿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10月15日前向被上诉人许军勇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上诉人新疆福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陈文华、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林与被告陈文华、武桂娟、新疆华祥醇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喜多粒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 1、2 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 1、2 向原告支付利息1858666.69元(利息计算: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0‰计算,从2020年12月24日起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减去已支付8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 1、2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月息1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计:9858666.69元】;4.依法判令被告 3、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4788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合计9878454.6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 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7日16时在本院第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8日
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聂建芳
你与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了编号:202101651018999062200000747的《个人借款合同》、编号:202107276415324的《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54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2023年5月10日仍欠本金人民币398381.19元、利息人民币1086.11元、罚息人民币18443.68元、利息复利人民币67.04元、罚息复利人民币314.6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伍佰元、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8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