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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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陈泽勇,男,身份号码:42242219791204421X

  马海霞,女,身份号码:652324198006152520

  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学兵(现更名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

  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607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 新证经字第1136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50.4万元,借款期限25年。债务人自2022年7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8期,连续逾期10期,逾期天数已达292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292356.30元,逾期利息50303.64元,逾期罚息1615.0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344274.9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7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车亮,男,身份号码:510824199005081854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357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 新证经字第1734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0.6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2年10月2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9期,连续逾期6期,逾期天数已达180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26973.79元,逾期利息14174.42元,逾期罚息414.9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741563.1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7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马向辉,女,身份号码:650104197709051686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293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新证经字第1733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1万元,借款期限29年。债务人自2022年11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逾期6期,逾期天数已达169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16102.69元,逾期利息19565.11元,逾期罚息531.8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836199.6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7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徐留洋,男,身份号码:34122419800803211X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1023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6)新证经字第1413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9.7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2年9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8期,连续逾期8期,逾期天数已达230天,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4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06556.6元,逾期利息24857.56元,逾期罚息682.7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832096.8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魏丽

  电话:0991-2316675、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2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434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81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6326.96元;利息人民币5560.02元、罚息人民币437.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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