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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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党五四: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萍诉被告党五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4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王福斌、杨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秀梅、马俊、王福斌、杨艳丽、柴仓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5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狄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强诉被告狄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7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8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王福斌、杨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陶国鹏诉被告王福斌、杨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2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张建武、陈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生丁诉被告张建武、陈瑞、王淳右、谢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07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8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张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潘发明诉被告张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1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赵多萍:

  本院受理原告易拥军诉被告赵多萍、冯延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73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7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包军天:

  本院受理原告梁正福诉被告包军天、包冬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16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第一笔借款100000元,利息损失14137.5元(100000元×29个月×4.875‰=14138元,2020年9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本息合计 114138 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第二笔借款30000元,利息损失3949元(30000元×27个月×4.875‰=3949元,2020年12月9日至2023年3月9日),本息合计33949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6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景军红: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伟与被告景军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及证据、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要求:1.判令被告结清原告劳动所得12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包军天:

  本院受理原告裴金莲诉被告包军天、包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4211号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20000元,利息损失24570元(120000元×42个月×4.875‰=24570元,2019年9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本息合计14457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1时在本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新疆太德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西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太德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博格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双方2010年12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9月18日解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80.26万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廖小岗:

  本院受理原告代明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7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司法公开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加气块款50000元,利息45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5%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21年5月12日),合计5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国药(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仇蔚、国药凯丽康(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国材云信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通知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1.请求追加第三人国药(海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2022)新2301执2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请求追加第三人国药凯丽康(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22)新2301执2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追加第三人国材云信科技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为(2022)新2301执2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5000万元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请求追加第三人仇蔚为(2022)新2301执2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102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请求追加第三人蔡春花为(2022)新2301执226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98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布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萍诉被告王生明、杨建国、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65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唐致国: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致国、董飞飞、杨巧红、王勇莉、张帆、张小红、廖少兵、祁艳、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董飞飞、杨巧红偿还借款本金149000元、偿还借款利息31933.47元(利息截止2021年11月18日);2.判令被告董飞飞、杨巧红承担自2021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49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4.028125‰承担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268元、担保费500元;4.判令被告王勇莉、唐致国、张帆、张小红、廖少兵在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计185701.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香雪强: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兰诉被告香雪强、李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其主要内容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支持一审驳回的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王珍仁:

  本院受理原告潘存文与被告王珍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王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货款902元;2.被告王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存文支付利息1215.74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潘存文承担902元货款的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3.驳回原告潘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珍仁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潘存文付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刚诉被告乌鲁木齐鼎耀风尚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202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6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6号

  借款人(抵押人):靳玉桂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靳玉桂、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63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354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0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3351.25元;利息人民币15202.64元、罚息人民币953.1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90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建国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建国、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3100440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498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99562.82元;利息人民币11865.12元、罚息人民币587.0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1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432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2982.64元;利息人民币5629.38元、罚息人民币447.4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4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439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7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9491.96元;利息人民币5220.47元、罚息人民币673.7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83号

  借款人(抵押人):马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燕、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72015130438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25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2988.17元;利息人民币5629.54元、罚息人民币447.4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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