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6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周斌(身份证:650102197308072619)。
借款人、抵押人:周斌(身份证:650102197308072619)
黄巧兰(身份证:650104197402070743)
我行于2020年7月15日与借款人周斌、抵押人周斌、黄巧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5924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6510022020000062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7月15日我行给借款方周斌发放个人助业贷款65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85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先借款方陈二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机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先我行宣布借款人周斌,抵押人:周斌、黄巧兰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105924号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6510022020000062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杨晓强(身份证:650121197711190016)。
借款人、抵押人:杨晓强:(身份证:650121197711190016)
杨娜:(身份证:654123198709183301)
我行于2018年5月11日与借款人杨晓强、抵押人杨晓强、杨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69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8年5月15日我行给借款方陈二玄发放一手房贷款69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8年5月15日起至2038年5月14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8年8月22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71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先借款方陈二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机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先我行宣布借款人杨晓强,抵押人:杨晓强、杨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696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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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马成(身份证650121199707041711)
抵押人:马成(身份证:650121199707041711)
我行于2018年02月06日与借款人马成、抵押人马成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24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年,期限自2018年02月06日起至2038年02月05日止,贷款金额肆拾陆万肆仟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新证经字第2071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马成、抵押人马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马成、抵押人马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2420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海 波(身份证:650121199501220829)
海玉保(身份证:650121196807150831)
李 红(身份证:650121197108211724)
抵押人:海 波(身份证:650121199501220829)
我行于2018年06月14日与借款人海波;共同借款人海玉保、李红;抵押人海波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004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30年,期限自2018年06月14日起至2048年06月13日止,贷款金额玖拾玖万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7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海波、海玉保、李红;抵押人海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履行保证责任,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海波、抵押人海波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12119950122082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核实函
蔡建疆先生:您好!
你的父亲史耀基、母亲张彩颜分别为于2007年10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自愿在他们去世后将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铁路局二宫地区7街15栋14号的房产由女儿史国英一人继承【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乌市新市区字第001326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乌市国用(2007)第00190656号】。史耀基、张彩颜去世后,史国英前来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特致函于您,向您核实下情况:一、史耀基、张彩颜在2007年10月29日后是否另行立有公证遗嘱。二、史耀基、张彩颜生前是否订立有遗赠扶养协议。三、史耀基、张彩颜的法定继承人(其父母、配偶、子女)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收到此函5个工作日内就上述核实内容书面答复我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您逾期不回复或回复证据不足以否定上述遗嘱公证书的效力,将视为您对史国瑛继承你的父亲史耀基、母亲张彩颜上述遗产的事实无异议,我处将根据上述遗嘱公证书为史国瑛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五楼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联系人:王欢、刘晓芳,联系电话:0991-3337503、13009613403,邮编:830000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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