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新市区检察院办理首批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孙海涛)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首次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4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在这4起案件中,侵权人文某、刘某、陈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使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销售至不特定多数人,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4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办案中,承办人对4起案件的侵权人进行释法说理,还召开由人民监督员出席的公开听证会,4名侵权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应受惩罚性,表示愿意缴纳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今年3月,新市区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共同签署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合作协议,成为乌鲁木齐市率先探索运用此制度的基层检察院。
在上述案件的办理中,该院适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之前,4名侵权人将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保证金存入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公证提存账户,公证机关出具了公证书。
今年4月6日,新市区检察院将上述4起案件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月16日,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支持新市区检察院提出的判令侵权人支付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公证机关将第一时间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提取并转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有利于惩罚赔偿金的执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快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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