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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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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鑫

  被申请执行人(出质人):塔城市千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军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出质人):陈思嘉,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11198909270121。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李勇,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09121310。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马英,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2115544。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黄伟,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7307315570。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王珺炀,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907271858。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珺炀,出质人塔城市千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军、出质人陈思嘉,保证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自然人保证人李勇、马英、黄伟、王珺炀于2020年7月9日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10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103号《抵押合同》、2020年质字第010103号《质押合同》,保证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及自然人保证人李勇、马英、黄伟、王珺炀于2020年7月9日签署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103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肆亿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7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103号《中长期借款合同》9.1条及17.2.4条约定按期履行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5月22日,借款人已连续3期未执行分期还款计划人民币共计6150万元。已构成该合同18.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为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439,793,649.69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29,793,649.69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其中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0547)*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0547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3748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内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林小平(身份证:510623198609136535)。

  借款人、抵押人:林小平(身份证:510623198609136535)

  我行于2017年11月08日与借款人林小平、抵押人林小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12月11日我行给借款方林小平发放一手房贷款81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47年12月10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3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先借款方陈二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机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先我行宣布借款人林小平,抵押人:林小平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1979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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