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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红艳(身份证:654223197506071829)
抵押人:张红艳.(身份证:654223197506071829)
保证人:新疆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05月0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红艳.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457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05月02日起至2043年05月01日止,贷款金额陆拾叁万元整。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2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书。现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5月7日,贷款逾期12期,累计欠款本金575,159.51 元(伍拾柒万伍仟壹佰伍拾玖元伍角壹分),利息28,118.52 元(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捌角玖分),共计欠款603278.03元(陆拾万叁仟贰佰柒拾捌元零叁分)。现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书》第十二条的规定,你们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编号为650201201800245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书》提前到期,并立刻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未清偿贷款本息,请借款人、抵押人于登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通知自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3年6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刚,男,身份证号:650121198102120818
借款人:崔朝霞,女,身份证号:65010319680721322X
借款人:黄桂林,男,身份证号:650104196605011634
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萍)
借款人、抵押人李刚,借款人崔朝霞、黄桂林,保证人新疆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丽萍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峰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0821716000331《个人贷款合同》,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10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李刚,借款人崔朝霞、黄桂林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分别于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7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分别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保证责任履行通知书》。截止2023年5月4日,贷款连续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86126.75元,利息人民币231938.9元,共计欠款人民币5918065.65元,以及自2023年5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陈二玄(身份证:411426199307145452)。
借款人、抵押人:陈二玄(身份证:411426199307145452)
陈世强(身份证:412326197205275455)
我行于2020年6月23日与借款人陈二玄、抵押人陈二玄、陈世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838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6月24日我行给借款方陈二玄发放一手房贷款690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24日起至2050年6月23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74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先借款方陈二玄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机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先我行宣布借款人陈二玄,抵押人:陈二玄、陈世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00098383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韩兆林(身份证:622301199004164872)
抵押人:韩兆林(身份证:622301199004164872)
我行于2018年2月1日借款方韩兆林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16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8年2月1日,我行给借款方韩兆林发放一手房贷款406000元整,贷款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起至2048年1月31日止。此笔借款由新疆维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40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先借款方韩兆林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机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先我行宣布借款人韩兆林,抵押人:韩兆林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162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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