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法院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5
A+ | a公证公告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张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7505105016;胡晓群,女,公民身份号码:654201197504070429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07551001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5944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27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壹拾肆元捌角玖分(小写:136714.89元);利息人民币:壹万零捌佰玖拾壹元零玖分(小写:10891.09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陆佰零伍元玖角捌分(小写:147605.98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赵巧红,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50329202X;武胜利,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306250033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139999100588042727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3825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叁仟叁佰捌拾陆元玖角捌分(小写:353386.98元);利息人民币:叁万贰仟贰佰贰拾元壹角陆分(小写:32220.16元),合计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陆佰零柒元壹角肆分(小写:385607.14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人:周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102124316;胡雯雯,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307104327
你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140102178001的《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619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玖佰柒拾伍元陆角陆分(小写:253975.66元);利息人民币:叁万叁仟壹佰零捌元伍角玖分(小写:33108.59元),合计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零捌拾肆元贰角伍分(小写:287084.25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6月5日
法院公告
何成忠: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光诉被告何成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64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严虎: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357号原告任作喜诉被告严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被告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作喜给付工资及材料费8000元;被告严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作喜给付利息255.50元,2023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被告严虎按未清偿的工资及材料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给付利息付清为止;驳回原告任作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50 元,均由被告严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唐春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王云霄、白凯全、史健与被告(反诉原告)张亮及第三人唐春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新230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王云霄、白凯全、史健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2)新230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转让费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上诉费、公告费及送达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刘莉: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215号原告谢桂霞诉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桂霞返还借款19000元,支付利息1147.3元,2022年3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谢桂霞给付利息至付清为止;被告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谢桂霞给付保全申请费225元。案件受理费304元、公告费950元,均由被告刘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谭德云:
原告马德吉诉被告谭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6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王福斌、杨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秀梅、被告马俊、被告王福斌、被告杨艳丽、被告柴仓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37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钟惠玲、张育睿、马翠莲、张学泮:
本院受理原告许富科诉被告钟惠玲、被告张育睿、被告马翠莲、被告张学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376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崔小卫:
本院受理原告盛红晓诉被告崔小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46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狄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凯隆加油站诉被告狄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0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彭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新文诉被告彭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3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海龙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164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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