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新疆法制报 > > 法院 正文

恋爱期间怀孕流产致女方九级伤残,男方是否应担责?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黄文胜 蒋红梅   发布时间:2023-06-02

A+  |  a

  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3年2月1日,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2月12日,小王前往小李家中商量订婚事宜,当晚小王留宿小李家,二人发生了关系。一个多月后,小王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检查确诊为宫外孕,进行了输卵管切除手术。

  后经司法鉴定,造成小王九级伤残。术后,小李及其父母担心小王再无生育能力,就拒绝与小王订婚并结婚。

  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致使自己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9880元。

  麦盖提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小李认为,双方交往过程中是平等自愿的,二人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两人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关系,并不违法,对于怀孕遭遇的意外后果,他在主客观上均不希望发生,也不具有过错,造成宫外孕的原因亦尚且不明,且在住院期间,他都陪护在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考虑到小王身体确实受到了损伤,其愿意给予相应补偿,但原告主张金额的过高无法接受。经麦盖提县法院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李自愿向小王补偿各项损失600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上述规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法律要件是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即便造成了宫外孕流产至九级伤残的后果,除非有证据证明男方存在主观过错,且其行为与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小李自愿向小王补偿,属于其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 李济良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