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家弹古筝被打 法官:有失和谐 侵权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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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赵慧杰
“下班回家想好好休息,谁知道她还制造噪音。”“你有话不能好好说吗?上来就动手。”近日,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张某和李某在庭审现场再起争执。
两人都居住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某小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这次闹上法庭,是因为楼下的张某弹古筝影响了楼上李某的休息,从而引发矛盾。
案情:弹古筝扰邻
2022年3月2日19时许,张某为准备古筝考级在家中加紧练习。谁知弹奏的乐曲声却招来楼上李某的反感。李某下楼敲开张某的家门,表示张某弹奏声“很吵”,张某也不示弱,觉得是在合理的时间弹奏。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李某动了手,导致张某胳膊受伤。张某到医院治疗,花去1700多元医疗费,原定次日前往外地的出行计划也因此告吹,耽误了工作。
张某向李某索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被拒,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说法:侵权者应担责
今年5月,乌市新市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中,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安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实确实是因为李某的“动手”导致张某受伤。所以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张某受伤属实,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损失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4200余元。
法官提醒: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一个身体受伤、一个要赔偿几千元,两人都不是赢家。乌市新市区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美丽办·吾买尔说,在其受理的该类案件中,矛盾多由冲动引发。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居民在开展有关活动前,应选取合理的时间进行,并将音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邻居的影响。受到噪声影响的居民也应选择合适的方式沟通,不能动手伤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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