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 分手后不必全还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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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图壁县居民张某咨询:我与李某恋爱期间,在日常生活中和特殊节日时,会互相赠送礼物、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款表达爱意。准备结婚时,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我转款7万元,且未注明该款项系彩礼。后来我们分手,李某能要求我返还全部转款吗?

  晓法: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支出的金钱、具有节日纪念意义的微信红包,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李某转给你的7万元,如果能够证明给付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则具有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本期由新疆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晓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建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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