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拟制血亲关系 继子女有权继承遗产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A+  |  a

  昌吉市民王女士咨询:多年前,我带着当时3岁的女儿王小某与何某重组家庭。王小某17岁时,何某因病离世。我与何某的子女就遗产继承发生分歧。请问,王小某是否有权继承何某的遗产?

  晓法:有权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子女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需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扶养”涵盖了“抚养”和“赡养”两项内容。因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故法律要求他们之间的关系要“拟制”达到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相应程度时,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包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与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简单地通过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结婚这一法律事实产生,继子女必须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接受继父母的抚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王小某随何某生活14年,已构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有权继承遗产。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