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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2次盗窃闺蜜微信钱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类:公安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谢玲玲 热孜宛古丽·阿卜杜热依木   发布时间:2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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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防火防盗防闺蜜”本是一句玩笑话,但让小丽没想到的是,这话在她身上却成了真。自己以为的好闺蜜,竟盗走自己数万元······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闺蜜间的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受害人小丽、被告人小娟、小兰均20岁,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三人形影不离,无话不谈。2021年10月,三人一起去美甲店做美甲,到店后小娟、小兰趁小丽在小隔间做美甲期间,以为其保管手机为由盗走小丽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几天后,小娟、小兰发现小丽没有发现微信账户中的异常,暗自窃喜,便再次以替小丽手机充电为由盗走微信账户里的30000元。

  小丽发现后,报了警。

  法院裁判

  5月27日,经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娟、小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小娟、小兰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退赔了被害人小丽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小娟、小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各判处罚金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支付越来越发达,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移动支付平台也越来越普及,在方便生活的同时安全意识要放在第一位。

  日常生活中,交友时要保持警惕意识,犯罪分子常利用“熟人”身份实施盗窃,交往过程中,手机、银行卡等私人物品和个人信息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不要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亲情友情是弥足珍贵的,不要抱有不劳而获的心理,触碰法律底线,断送自己的前途,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注: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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