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9
A+ | a法院公告
郭兵:
本院受理原告蒋世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新2323民初47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蒋世森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25元,由被告郭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杨超:
原告昌吉市紫枫商务酒店与被告杨超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李舰:
本院受理原告玛纳斯县和昌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6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李舰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李舰给付各项欠款562418.12元;3.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农行签订的《个人支付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回购过户手续;4.案涉房屋回购过户费、税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李舰承担;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窦永莲: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7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8448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后期延迟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至2022年12月26日,之后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16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强凤与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强凤支付工资7150元;2.保全费92元,由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孙强凤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赵瑞刚:
本院受理原告贾晓琴诉被告赵瑞刚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71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栓才与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栓才支付工资50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昌吉市味尚美私房菜餐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姚辉、娄树芳、昌吉市杰安信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昆博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李佩强与被告姚辉、娄树芳、昌吉市杰安信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昆博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287号),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51125.94元,及承担利息6397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人止,现暂从2019年9月18至2022年12月18日,按3.85%的年利息计算,51125.94元×3.85%÷12×39个月=6397元)本息合计57522.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陈梅:
原告顾红飞与被告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789号),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人陈梅偿还欠款5500元,并自2021年1月10日起还清欠款;2.判令被告人陈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起诉费用由被告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2时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邱艳龙: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恒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61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公证公告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岚(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7704075241)
周中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1197608160331)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了编号8190927592019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927592019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29号。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08706.47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超(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6150710)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3日签订了编号8190827628004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27628004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338号。因你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78444.78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素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003170681)
罗迎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8110164734)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9月2日签订了编号8190830400003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90830400003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581号。
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243212.25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
联系人:庄涛、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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