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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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巩超(身份证:654125199504225579)

  抵押人:巩超(身份证:654125199504225579)

  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4360431H)

  我行于2018年02月1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巩超,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69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03月01日给借款方巩超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28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03月01日起至2048年02月29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03月14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66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巩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巩超,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6958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5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杨帆(身份证:654124198605031430)

  抵押人:杨帆(身份证:654124198605031430)

  抵押人:钱秀平(身份证:412827199010162605)

  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4360431H)

  我行于2019年0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帆,抵押人钱秀平,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349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19年07月30日给借款方杨帆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66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07月30日起至2049年07月29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55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杨帆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帆,抵押人钱秀平,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90034907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5月26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方:张红果(身份证:410222198410146021)

  抵押人:张红果(身份证:410222198410146021)

  抵押人:薛亮(身份证:654127197310301514)

  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4360431H)

  我行于2018年06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红果、抵押人薛亮,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09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2018年06月29日给借款方张红果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8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06月29日起至2048年06月28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09月14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40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方张红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红果、抵押人薛亮,保证人新疆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30954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2023年5月26日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朱臣、余红英

  借款人、抵押人:朱臣,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301213791

  抵押人:余红英,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605061828

  因债务人、抵押人朱臣、余红英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900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刘宏、曹继东(借款人)、陈向东(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4月14日与债权人新疆天龙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52号。根据上述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5月14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天龙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4月24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天龙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综合费用84666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2.0%30天×254天=84666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8月14日至2023年4月24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 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联系人:庄涛,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6日

  遗失公告

  阿西木·司马义遗失人民警察证,证号:652005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警官学校,现声明作废

  公 告

  被申请执行人:张大玲、赵文松

  借款人、抵押人:张大玲,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602062923

  抵押人:赵文松,公民身份号码:321111196908150912

  因债务人、抵押人张大玲、赵文松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签发(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6901号《执行证书》,现公告送达以上被申请执行人。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 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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