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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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彦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209050067)

  任健(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8011203413)。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了编号:8180906422008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180906422008号的《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897号。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341838.05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伍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联系人:庄涛 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师亮亮(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408240046)

  侯海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84082326313)。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编号:8201105080017号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编号:8201105080017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述协议(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498号。因你们违反了上述《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债权人决定收回上述协议项下的贷款,并要求你结清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现债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3年4月11日仍欠借款本金、利息合计:人民币956164.53元。另要求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复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交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伍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二部,联系人:庄涛 古丽吉克热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99998293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赵琳(借款人、抵押人)、张家震(保证人):

  你们于2022年1月24日与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27号。根据典当抵押合同,你们应于2022年7月23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5月15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综合费用9467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2.0%30天×71天=9467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3月6日至2023年5月15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5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电话;2838957,13079902919,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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