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不被受理 原来是搞错了管辖法院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明晰 赵祺

  “很抱歉,你的案件我院没有管辖权!”近日,小姜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遭到法官拒绝。

  原来,小姜与王某因不动产交易产生纠纷,两人协商未果后,小姜准备起诉王某,米东区法院不受理,让小姜觉得被“糊弄”,找该院领导“讨说法”,不想却得到相同的答复。

  “虽然你是米东区居民,但该不动产不在米东区,我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无法受理。”该院领导向小姜解释。

  小姜恍然大悟,按照法官建议,准备向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有话说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案件类型不同,管辖法院也不同。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管辖类型有:

  1.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