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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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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李晓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411042831。

  抵押物共有人:贾遇慧,女,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910233325。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路西侧“博格达城居住”小区12号楼2单元502室。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于2012年9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晓明、抵押物共有人贾遇慧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米证字第1839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3年4月12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120970.12元,利息9814.35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9711132216。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2261号米东区四期“荷兰小镇”商住小区23#楼2单元401室的房地产。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明于2021年4月1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有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米东证字第733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明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2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已于2023年3月3日在新疆法制报公告贷款提前收回通知,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23年4月17日,尚欠贷款人本金391,094.22元,利息39,351.88元,本息合计:430,446.10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抵押人)张明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抵押人)张明承担。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王卫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2624197603054111。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L-JH-01-2015-0206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687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5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15年5月29日至2035年5月29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债务人自2020年11月10日起,截止至2023年4月28日,已连续30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3年4月28日债务人共欠给付本金251154.63元、利息27938.75元、罚息5309.2元,合计284402.5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郭峰 薛晨,电话: 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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