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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2
A+ | a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田勇、倪晓艳
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思集团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田勇、倪晓艳及保证人新疆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思集团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字第5082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79738.13元,利息:3572.55元,罚息:150.19元,合计:183460.87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 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任东利、刘冬梅
债务人、抵押人任东利、刘冬梅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1218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76987.82元,利息:8273.82元,罚息:140.54元,合计:285402.18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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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谢澄履
债务人、抵押人谢澄履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217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07865.84元,利息:3767.38元,罚息:66.91元,合计:211700.13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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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唐真涛
保证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唐真涛及保证人新疆天信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字第3170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41577.00元,利息:4653.42元,罚息:219.23元,合计:146431.65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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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吴永翔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吴永翔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940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89923.28元,利息:5219.20元,罚息:119.25元,合计:195261.73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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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马学明
债务人、抵押人马学明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6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3373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0450.66元,利息:657.93元,罚息:40.91元,合计:41149.50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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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徐金平、沈根红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徐金平、沈根红及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3935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5月8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55993.11元,利息:6357.43元,罚息:109.48元,合计:262460.02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825790 18935912918 王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3年5月22日
文川江、徐芹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全有诉被告文川江、徐芹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168号民事判决书。
内容如下:一、被告文川江、徐芹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全有支付代偿款118536.78元及利息1140元;二、被告文川江、徐芹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不良资产)5561元;案受理费2782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文川江、徐芹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谢方正: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俊灵与被告谢方正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方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宋俊灵返还投资款70000元;二、被告谢方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宋俊灵赔偿违约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宋俊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谢方正负担。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杨清莲:
本院受理的(2023)新2324民初174号原告王义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杨清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义军支付农资款20700元;二、被告杨清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义军支付利息5698.19元,并以未付农资款207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3.85%上浮30%向原告王义军支付利息直至上述农资款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王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王义军负担636元,由被告杨清莲负担1564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赵伟军:
原告赵志芳诉你与玛纳斯县康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 民初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赵志芳给付房屋租金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赵伟军承担违约金13000元;3.请求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额诉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李玲:
原告李元龙诉你与张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共计54093.23元;2.支付利息2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3.本案一切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新疆杭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康市河东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新疆杭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答辩状期满后次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余佳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汉伟与被告余佳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余佳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徐汉伟支付租赁费65142元及利息30644.67元,以上合计95786.67元;二、驳回原告徐汉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原告徐汉伟负担361元,由被告余佳峰负担2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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