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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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肖颜福,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001147453。

  被执行抵押物: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振兴中路1197号博格达城居住小区二期13栋住宅楼1单元1701室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证明:新(2021)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73453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肖颜福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有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2)米证字第01886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肖颜福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叁拾万零柒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已于2020年5月8日在新疆法制报进行催收公告,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23年4月30日,尚欠贷款人本金163,504.02元,利息17,563.35元,本息合计:181,067.37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抵押人)肖颜福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抵押人)肖颜福承担。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5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曾小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403154016。

  抵押人:熊细平,女,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205034049。

  抵押人配偶:曾光发,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670703401X。

  被执行抵押物:地磅街道办事处米东中路东侧明天小镇二期11幢3单元1302室的房地产【米泉市房屋权属(他项权)登记证明:米房他登(QD2013-0998)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曾小军、抵押人熊细平及其配偶曾光发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有不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米证字第00036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曾小军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贰拾捌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12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人已于2023年3月3日在新疆法制报公告贷款提前收回通知,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截止2023年4月30日,尚欠贷款人本金72,692.67元,利息5,430.89元,本息合计:78,123.56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抵押人)曾小军、抵押人熊细平及其配偶曾光发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3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抵押人)曾小军、抵押人熊细平及其配偶曾光发承担。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地 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3年5月19日

  高艳礼:

  原告木扎帕尔·木沙江诉被告高艳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高艳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木扎帕尔·木沙江装修款65000元。;二、驳回原告木扎帕尔·木沙江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陈立军:

  本院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牙生江·艾再孜,米卡拉木·托乎提:

  本院受理的原告穆特力甫·麦麦提,原告米尔班古丽·艾赛提诉被告牙生江·艾再孜,被告米卡拉木·托乎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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