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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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新疆聚百弘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人)、郭雪莲、付梓呈(保证人).:

  你们于2020年12月13日与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可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552号。根据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4月28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

  金300000元,利息11700元(利息计算过程:300000元×0.3%÷30天×390天=117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综合费用663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300000元×1.7%÷30天×390天=663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电话:2838957、13079902919,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新猫家百弘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人)、郭雪莲,付梓呈(保证人):

  你们于2020年12月13日与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资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惜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551号。根据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4月28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9500元(利息计算过程:500000元×0.3%÷30天×390天=195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综合费用1105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500000元×1.7%÷30天×390天=1105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电话;2838957、13079902919,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新疆聚百弘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借款人)、郭雪莲,付梓呈(保证人):

  你们于2020年12月13日与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553号。根据借款合同,你们应于2021年6月28日前归还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但你们违反了合同约定,截至到2023年4月28日,你们尚欠债权人新疆仁和天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

  金200000元,利息7800元(利息计算过程:200000元×0.3%÷30天×390天=78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综合费用442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200000元×1.7%÷30天×390天=442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2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另债权人主张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及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10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电话;2838957、13079902919,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8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

  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局对以下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已受理。现予公告《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个人:

  朱风翼近亲属(申请单位:新疆智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职工:朱风翼)

  我局以对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对以下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了送达,但因地址有误或变更等原因未能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工伤处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0日。

  天山区威尼斯敦美食馆 (伤者:马军)

  乌鲁木齐博傲精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伤者:惠旭峰)

  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伤者:赵运珍)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8日

  新疆百万之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再那甫·巴热提诉被告新疆百万之家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2)新0102民初667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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