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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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旭光:

  本院受理原告辛志林诉被告沈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628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唐培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环才诉被告唐培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64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0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杨艳丽、王福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明诉被告杨艳丽、被告王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94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王康军、潘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多强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新2323民初6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王康军、潘兵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多强租金45000元;二、被告王康军、潘兵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宁多强利息损失8496元(2017年9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自2022年8月1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37.4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康军潘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肖勇:

  本院受理原告邢士军与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 (2022)新23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邢士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邢士军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由被告肖勇负担。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王海波:

  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垫付的银行贷款 21747.95元;二、被告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垫付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1619.94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王海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刘海洋:

  原告马保成与被告刘海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马保成支付吊车费32500元;二、被告刘海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马保成支付利息187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刘海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6日

  更正公告

  赵俊(身份证号码 650103197302231910):

  本委于2023年5月5日在《新疆法制报》刊发的徐斌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达达时间应为30日,特此更正。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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