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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5
A+ | a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玛纳斯县俊强运输部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立即给原告支付剩余运费1153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新疆耐斯格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91.24元,计算后利息按年利率3.85%主张至运费付清为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姚天文:
原告托力宏·珠玛什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李兵茂、席翠兰、刘耀刚、段德荣: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司建同与原审被告李兵茂,席翠兰,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刘耀刚,段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2325民再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审被告李兵茂、席翠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审原告司建同返还借款本金592325元,利息为394842.87元,本息合计987167.87元,并以借款本金592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利息;二、原审被告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刘耀刚、段德荣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审原告司建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原审被告李兵茂、席翠兰负担13688.16元,原审被告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被申诉人刘耀刚、段德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审原告司建同承担9271.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原审被告李兵茂、席翠兰负担13688.16元,原审被告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被申诉人刘耀刚、段德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原审原告司建同承担927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审原告司建同,原审被告达里·木哈买旦,阿曼交力提起上诉,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陆万民:
本院受理原告许月兰与被告郁录梅、陆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322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郁录梅、陆万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许月兰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利息199500元;二、被告郁录梅、陆万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以借款15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许月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许月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6元,公告费700元,鉴定费4,000元,合计11,726元,由原告许月兰负担990元,被告郁录梅、陆万民负担10,7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杨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奇台县通达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燕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奇台县通达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1995元;二、驳回原告奇台县通达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梁芳磊:
本院受理原告闫芳诉被告梁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54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相虎元:
本院受理原告裴兵武诉被告相虎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461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2时30分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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