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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2
A+ | a关于撤销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的
公 告
2023年2月17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乌鲁木齐市劳鉴2023000609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因乌人社工伤撤字【2023】2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现撤销乌鲁木齐市劳鉴2023000609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关于新疆海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张建明伤残玖级的鉴定结论。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
徐长军、尚艳红:
借款人、抵押人徐长军(男,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7203181711)、尚艳红(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307021825)与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50861616000123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6669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徐长军、尚艳红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徐长军、尚艳红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分别于2022年5月7日现场向你送达《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于2023年3月2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2023年5月8日,贷款已累计15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抵押人徐长军、尚艳红尚欠贷款本金1108803.07元,利息72051.2元,共计欠款1180854.27元,以及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399981000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遗失公告
1、常雪娇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6501201511956558,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莫雨桐遗失乌鲁木齐凤凰妇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编号:P650022932,出生日期:2015年10月15日20时16分,现声明作废
3、新疆大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遗失公章一枚,号码:6531010056971,财务章一枚,号码:6531010056972,现声明作废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王英,女,身份证号码:632126198010140061。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JH-01-2015-0088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5) 新证经字第16631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45年9月23日。债务人自2021年4月10日起,截止到2023年3月8日已连续23期未清偿贷款,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相关约定,债权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3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66764.93元、利息24556.42元、罚息2645.9元,合计293967.2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李银喜,男,身份证号码:620525199401121059。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JH-01-2015-0070号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5) 新证经字第13882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9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至2045年9月30日。债务人自2022年2月10日起,截止到2023年3月8日已连续13期未清偿贷款,根据《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三条的相关约定,债权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3年3月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66745.47元、利息12543.23元、罚息768元,合计280056.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 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五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郭峰 魏丽 ,电话:0991-2316675 231673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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