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1
A+ | a张鑫: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圣诺种植专业合作社阜康分社与被上诉人张鑫、尹长新、单立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货款114450元。案件受理费258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俞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燕与被告俞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海燕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俞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海燕支付利息5220元;三、被告俞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450元。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俞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陈小雪、王喆: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雪、王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小雪、王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银行按揭款696280.05元及违约金利息5361.35元;二、被告陈小雪、王喆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4197元;三、驳回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239元,由被告陈小雪、王喆负担10869元,370元退付原告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陈小雪、王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赵明英:
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怀良、马占萍、麻永昌、马晓艳、赵明英、马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麻怀良、马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120305.45元,合计519305.45元;二、被告麻怀良、马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67057‰支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麻怀良、马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被告麻怀良、马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235元;五、被告麻永昌、马晓艳、赵明英、马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63元,由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元,被告麻怀良、马占萍负担89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郭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林海与被告郭振、李慧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65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海撤回对被告郭振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吉维德:
本院执行的刘家明诉被执行人吉维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告知有关拍卖事宜,内容如下:申请人刘家明向我院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吉维德名下所有的位于昌吉市60区2丘51栋2单元5层502室房产。我院决定对上述房产在网络询价414902.5元基础上,下浮20%以331922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网络拍卖,拍卖成功后,将从拍卖价值中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相关费用;拍卖过程中若产生流拍、降价、以物抵债等法律风险和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部分;如果由于任何一方的不配合行为导致拍卖无法进行,将由不配合的一方承揽相应损失。本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黄生文:
原告周学财诉你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3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农机作业服务费22197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逾期给付利息2051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以221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于庆玲:
原告程文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3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 2. 判令自2021年12月28日起以480000为基础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赵宏勇:
原告关武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4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00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赵传俊: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38号原告李彦勋与被告赵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赵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彦勋给付货款22560元; 二、被告赵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彦勋支付自2017年2月23日到2022年5月23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7063元,并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加计50%计算自2022年5月2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三、被告赵传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彦勋支付保全费320元。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642元,由被告赵传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陈文俊:
本院受理(2023)新2324民初83号原告陈宇与被告常宏、陈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常宏、陈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宇归还借款30000元;二、被告常宏、陈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宇支付2018年11月14日至2022年2月21日期间借款利息19032元,之后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止。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2076元,由被告常宏、陈文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阿卜力米提·麦纳木:
本院受理的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25民初295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解除婚姻关系。二、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与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之间的共同房屋即奇台县领秀花苑二号小区8号楼4单元201室由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所有,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给付房款200000元。三、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银行存款的300000元分给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四、驳回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合计4570元,一半2285元由原告萨吉代·阿卜力孜承担、一半2285元由被告阿卜力米提·麦纳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李国昌:
申请人杨桂谦因与被申请人仓雨婷、李国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再5号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及再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奇台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奇台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昌吉海川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摆金山与被告昌吉海川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摆金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摆金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李欣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永忠与被告李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欣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永忠支付租金108000元及利息80797.5元;二、被告李欣军以10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1日起按年息3.85%向原告杜永忠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40元,由被告李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冯永志、吕春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艳艳诉你们与聂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6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36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款2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3‰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 4.诉讼费、保全费、公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杨生浓、杨生海、郭正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生浓、杨生海、郭正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无法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当事人举证责任须知、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讼中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生浓偿还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5110.62元、利息97269.64元(截至2021年4月6日)合计972380.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杨生浓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以未还款本金875110.62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9.375‰,自 2021年 4月 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杨生海、郭正萍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杨生浓、杨生海、郭正萍伟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8000元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曹春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昌吉市金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2301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春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昌吉市金润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06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4元,被告曹春雷负担24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袁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3民初1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100000元;二、被告袁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勇支付利息3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7.54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867.54元,被告袁东负担2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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