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1
A+ | a公 告
乌鲁木齐美博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徐思莹、卞永祺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确劳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37号、440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30日下午15: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公 告
乌鲁木齐特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孔凡胜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确劳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170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30日上午10: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公 告
沙依巴克区阿勒泰路蚝先生烧烤店:
本委已受理马军辉诉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沙劳人仲字〔2023〕第10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单位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与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6月29日下午15:30 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半山湾畔221号本委仲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敬龙,男(650105197310041351)
赵云,女(650105197401202720):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4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1821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60004826号《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70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敬龙、抵押人赵云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壹拾玖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4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14日,贷款已逾期563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57297.39元(壹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柒元叁角玖分)、利息13908.57元(壹万叁仟玖佰零捌元伍角柒分),本息合计171205.96元(壹拾柒万壹仟贰佰零伍元玖角陆分)。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李敬龙,男(650105197310041351)
赵云,女(650105197401202720):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16001774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160004701号《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71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敬龙、抵押人赵云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叁拾叁万元)及利息,贷款期限为2016年4月29日起至2036年4月28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及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3年4月1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3年4月14日,贷款已逾期563天。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70275.43元(贰拾柒万零贰佰柒拾伍元肆角叁分)、利息21546.17元(贰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壹角柒分),本息合计291821.6元(贰拾玖万壹仟捌佰贰拾壹元陆角)。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七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1日
杜文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伊宁市俊康脚手架租赁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民初335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高雪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4002民初335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北京时间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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