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上被掌掴女子拒绝和解引热议 律师解读三大焦点问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1
A+ | a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她在乘坐高铁途中,因制止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她进行了反击。5月4日20时,该女子被传唤调解后,选择进行不和解,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该女子把事件经过、处罚结果等内容发布到网上后,引起广泛热议。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焦点一:被掌掴者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
女子在网络上发布的传唤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掌掴女孩因座位背后小孩吵闹,与小孩家长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从字面上理解,互殴就是双方都具有一定过错的相互殴打行为,以达到伤害对方为目的。而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付建称,女子被打后还手的举动是否属于斗殴,应当根据主客观情况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受到不法侵害,为了报复故意还击,在主观上可以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在没有防卫意识的前提下,被打后还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如果对方停手后,不法侵害的危险并没有排除,对方仍有加害可能,或者不法侵害即将再次发生的情况下,出于防卫意识可以采取必要的方式自我防卫,此时受害者的还手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的一种抵制手段,不应当认定为斗殴。
焦点二:当事人还手被罚款是否合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掌掴女子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被罚500元。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
付建表示,法律并不支持以暴制暴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女子还手是在孩子家长施暴结束之后,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这同样是一种暴力行为,由于事出有因,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可以不进行处罚。如果女子还手是为了制止熊孩子家长可能进行的进一步暴力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付建认为,被掌掴者还手并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由于双方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才会作出该处罚决定。遭受人身损害后,被掌掴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面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抵挡或者防卫,只要对方的暴力性伤害没有彻底停止,受害者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因防卫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可以免于处罚。
焦点三:行政处罚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
女子在高铁上制止孩子的不文明行为,却遭到孩子家长掌掴,女子还手,被警方认定是殴打他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在女子发布相关视频的评论区,网民的留言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她。
付建表示,当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正义观与法律发生冲突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兼顾情理。尽管公众认为处罚结果有违公平,但法律是人们遵守的最基本底线,在面对人们朴素感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时,公权力机关应当将其作为一定参考依据,处罚应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宝莲认为,法律讲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时结果会与民众朴素的正义之心存在冲突,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才能更利于社会发展。 据5月9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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