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利息超过法定利率 可抵扣借款本金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A+ | a昌吉市民李先生咨询:2020年初,我向别人借款50万元,因为当时不懂法律条文中关于借款利息上限的规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3年来已支付利息36万元。现在,对方起诉要求我偿还本金和剩余利息。请问,这些年多支付的利息能要回来吗?或者能否抵扣本金?
晓法:索要不会支持,但是可以抵扣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你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超过的部分可以抵扣借款本金。
本期由程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霖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建华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在乌鲁木齐市调研时强调 切实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实效
- 实干启新程|出实招、给实惠!新疆持续发力喜迎八方来客
- 新疆真相|新疆人为何感谢左宗棠?
- 天山观察丨树葬、花坛葬、草坪葬 生态安葬渐成新风尚
- 亲子同休不负春光!新疆这波春假“大礼包”诚意满满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