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峰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28号第2层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68852716H,法定代表人:欧金令,抵押人:新疆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轩盛街南巷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9TX3B,法定代表人:刘远标,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峰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钊、抵押人新疆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24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024-1号《抵押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024-2号《抵押合同》,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甄立涛于2020年4月29日签署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024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6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24号《中长期借款合同》17.2.4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借款人已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75,649,999.89元、利息人民币31,238,102.83,本息人民币共计206,888,102.72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584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轩盛街南巷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9T54M,法定代表人:刘远标,抵押人:新疆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轩盛街南巷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9TX3B,法定代表人:刘远标,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5152Y,法定代表人:赵长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抵押人新疆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9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090-1号《抵押合同》、2020年抵字第010090-2号《抵押合同》,保证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甄立涛于2020年6月30日签署了编号:2020年保字第010090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96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090号《中长期借款合同》17.2.4条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3年4月25日,借款人已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51,999,999.96元、利息人民币42,404,011.83元,本息人民币共计294,404,011.79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302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联系人:李 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10日
伊犁遗失公告
1、新疆楚魁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号码6523230025463)、财务专用章(号码6523230025464)、李平私章(号码6523230025465)遗失,特此声明。
2、新疆舒载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公章(号码6523230025466)、财务专用章(号码6523230025467)、柳慧明私章(号码6523230025468)遗失,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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