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出质人):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保证人):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炀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素菲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李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09121310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马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12115544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黄伟,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1197307315570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世方与借款人、出质人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及抵押人、保证人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保证人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珺炀、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自然人保证人李勇、马英、黄伟、赵杨、赵素菲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了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10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合同》、《贷款用途详情》、2020年抵字第010101号《抵押合同》、2020年质字第010101号《质押合同》,保证人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保证人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珺炀、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自然人保证人李勇、马英、黄伟、赵杨、赵素菲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0年保字第010101-1号《不可撤销担保书》、2020年保字第010101-2号《不可撤销担保书》。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重组贷款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其中,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赵杨、赵素菲自愿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最高本金额度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丰县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自然人李勇、马英、黄伟自愿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0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按编号:2020年借字第010101号《中长期借款合同》9.1条及17.2.4条约定按期履行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3年4月11日,借款人已连续3期未执行分期还款计划人民币共计2250万元,已构成该合同18.1.3条规定的违约事件,申请执行人根据该合同19.2条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在《新疆法制报》总第6310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截至2023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800,865,681.57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0,865,681.57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0547)*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5554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李新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711022520,住址:乌鲁木齐市仓房沟北路605号阳光清城4号楼2单元302室。
保证人:李新安,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310242519,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北一巷79号平。
保证人:覃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702082224,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后街北一巷79号平。
保证人:新疆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大庆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安
保证人:新疆百斯特鸿电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石化大庆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玲
2021年6月28日,李新玲与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园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MCON202106283537600号《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95万元,期限6个月(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同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高新担保公司)与乌鲁木齐农商银行签订编号为SUBC202106281211846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李新玲与高新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乌高新担保2021委字087号的《委托保证合同》,金额495万,保证人与高新担保公司签订编号为乌高新担保2021保(反)字087号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为李新玲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笔贷款到期后,李新玲未能按时还款付息,乌鲁木齐农商银行通知高新担保公司代偿,作为保证人的高新担保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乌鲁木齐农商银行代偿10万元,2023年2月8日向乌鲁木齐农商银行代偿485万元,累计代偿495万元。
借款人李新玲、保证人李新安、覃芳、新疆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百斯特鸿电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并有“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以上合同经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年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42号。
现债权人依据在我处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请求执行:
截至2023年4月11日尚欠:代偿本金4,950,000.00元,违约金153,450元(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以4,95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实际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加倍担保费99,000.00元(担保利率为1%,4,950,000.00*1%*2=99,000.00元);上述合计:5,202,450.00元。
还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按上述计算方式计算本金及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方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308室
联系人:王东 电话:0991-2821875、1307999007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6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琪
借款人:杨雪琰、陈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琪、借款人杨雪琰、陈军、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50841616000146号《个人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580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995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910558.48元,利息82825.04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3年4月1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7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慧、谢红
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0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慧、谢红、保证人新疆中天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40001F201350号《个人一手房按揭贷款借款、抵押及开发商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768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6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3年3月3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全部收贷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033246.75元,利息39687.76元、罚息1400.6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3年4月1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4号
借款人(抵押人):樊瑞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吕麟杰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樊瑞、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吕麟杰、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720161000761306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0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8,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3月29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43452.43元,利息1561.04元、罚息88.04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3)新乌中信证核字第421号
借款人(抵押人):范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范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6009201310034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325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168784.01元;利息4343.57元、罚息161.1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3年4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3年4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201659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3年5月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